(2016)兵08刑更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黎任仪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69号罪犯黎任仪,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江中法刑经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任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江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任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9月19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0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4月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2年10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黎任仪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34.44分,获表扬2次,嘉奖1次,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黎任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任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9年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