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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成生与张全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生,张全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44号原告张成生。委托代理人李军平,陇南市武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全福。原告张成生诉被告张全福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生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成生负担。审 判 员  袁海星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伊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