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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号申请人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能平,系该公司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张艳丽,系该公司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