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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雨、夏丽瑶等与夏廷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雨,夏丽瑶,孙业秀,夏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夏雨,居民。申请执行人夏丽瑶,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业秀,居民。被执行人夏廷才,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潍民终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夏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廷才在位于安丘市辉渠镇北涧村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安权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廷才位于安丘市辉渠镇北涧村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安权字第号)。二、被执行人夏廷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夏廷才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