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东、何砚与黄天红、殷祥龙、攀枝花市立家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何砚,黄天红,殷祥龙,攀枝花市立家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63号原告王东,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何砚,女,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东区。被告黄天红,女,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殷祥龙,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立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民生路32号9栋。法定代表人殷祥龙。被告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何砚诉被告黄天红、殷祥龙、攀枝花市立家投资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王东、何砚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