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642号原告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