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特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特00270号申请人:楼旭东。申请人:汪永良。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楼旭东、汪永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小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3月31日10时许,楼旭东、汪永良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中医院门口行车过程中发生口角,后双方打架,造成双方受伤,伤势轻微。为此,双方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西关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楼旭东于2016年4月20日前赔偿汪永良医药费2000元,楼旭东的医药费自理;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等规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