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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洪永与陈松、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永,陈松,杨娟,陈永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23号原告吴洪永。被告陈松。被告杨娟。被告陈永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永诉被告陈松、杨娟、陈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洪永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邸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