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洪永与陈松、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永,陈松,杨娟,陈永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323号原告吴洪永。被告陈松。被告杨娟。被告陈永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永诉被告陈松、杨娟、陈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洪永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邸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