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运才与刘飞、王顺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才,刘飞,王顺海,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746号原告:张运才。委托代理人:张道俭。被告:刘飞。被告:王顺海。被告: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学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才诉被告刘飞、王顺海、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运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张运才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凌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