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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洪武、吴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武,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武,男,傣族,生于1980年10月24日,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杨洪武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