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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方明与林莲花、郑力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明,林莲花,郑力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方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林莲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力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方明与被执行人林莲花、郑力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方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莲花在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建政分理处开设有账号为21×××96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现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莲花在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建政分理处账号为21×××96的存款2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文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臻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