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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莹、李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莹,李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559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耀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莹。被告:李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莹、被告李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