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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建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7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溪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苏卫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峰,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溪南村(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被执行人陈建国。申请执行人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建国向原告江苏瑞天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四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8780元,由被告常熟市国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878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国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被执行人陈建国名下有二套房产(均与案外人陈某甲、陈某乙共有),分别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兴庆路1号聚和佳苑3幢201、202,本案拟处置常熟市碧溪新区兴庆路1号聚和佳苑3幢201,但由于案外人钱某某执行中提出了异议之诉,本院已受理,正审理中。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明确表示暂时不处理这些财产,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庾 晨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