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庚远、方宏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陈庚远,方宏粼,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96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1。法定代表人邵力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庚远。被执行人方宏粼。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风景208-20号。法定代表人陈庚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庚远、方宏粼、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庚远、方宏粼归还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4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和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年息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庚远、方宏粼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51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诉讼费106478元由陈庚远、方宏粼、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权,本案中暂不宜处置;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7355144.7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民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