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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拱玉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拱玉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拱玉华,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2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对被告人拱玉华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拱玉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拱玉华先后两次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清泉村某某小区自家中,以治病的名义共骗取董某某、许某某现金9200元及800元左右的水果。案发后,被告人拱玉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拱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许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拱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拱玉华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拱玉华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拱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