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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2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