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2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