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2015-2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连大伟申请执行贾旭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大伟,贾旭业,任水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2287-2号申请执行人连大伟,男,生于1972年5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坪山永和苑小区。被执行人贾旭业,男,生于1977年6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世袭华府小区。被执行人任水彩,女,生于1979年9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世袭华府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2日,以(2015)禹执字第22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旭业、任水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2号3号楼2单元4层03号的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二被执行人贾旭业、任水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2号3号楼2单元4层03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3012851**)及车位2个(车位号:A8-7号、A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