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立伟、朱春凤与被告庄延龙、刘丽红、阳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伟,朱春凤,庄延龙,刘丽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047号原告薛立伟,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同萨街百合园区13号2门。原告朱春凤,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头台镇七家子村七家子屯。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凤军,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延龙,身份号码xxx,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新区。被告刘丽红,身份号码xxx,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新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伟、朱春凤与被告庄延龙、刘丽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立伟、朱春凤撤回对被告庄延龙、刘丽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立伟、朱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