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钱某甲、蔡某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某,钱某甲,蔡某,钱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原审被告钱某乙。沈某与钱某甲、蔡某、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宿城埠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