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章昌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昌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昌春。指定辩护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昌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昌春及其辩护人潘文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昌春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部分货款为诱,与生猪养殖户王卫龙、王某甲父子、王某乙、张某某达成买卖协议,骗取养殖户的生猪后予以转卖,并将所得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殆尽,拒不支付被害人的其余货款,合计人民币117.4579万元。其中,王卫龙、王某甲60万元、王某乙48万元、张某某9.457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欠条及上海奉贤食品总公司基地场划码单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提供的出入境记录及车辆查询信息、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桥支行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昌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昌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昌春退赔被害人王卫龙、王某甲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乙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张某某人民币九万四千五百七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