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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岑思贤与唐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思贤,唐梦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000号原告岑思贤,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梦渝(曾用名李梦渝),女,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思贤诉被告唐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岑思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思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岑思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岑思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