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岑思贤与唐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思贤,唐梦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000号原告岑思贤,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梦渝(曾用名李梦渝),女,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思贤诉被告唐梦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岑思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思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岑思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岑思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