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圣东与赵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东,赵正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62号原告刘圣东。被告赵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东与被告赵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正龙在××邮政银行工资款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正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28万元(604614624200276347)。二、查封刘圣东提供担保的鱼房权证观鱼小区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