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冀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宣鹤,张冀中,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262号原告娄宣鹤,男,1969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横溪村XXX号。委托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冀中,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梅川路1333弄祥和名邸别墅区。被告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桂玲。委托代理人汪伟敏、孙哲,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宣鹤与被告张冀中、上海申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宣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汉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2016)沪107民初2262号案引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