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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满萍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满萍,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41号原告姜满萍,女,汉族,1955年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怀进,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馨宇,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姜满萍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姜满萍以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满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满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姜满萍负担。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叶 存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