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72号原告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森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