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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阳某、阳文财与陈凯、曾恒、耒阳市丽华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阳某,阳文财,陈凯,曾恒,耒阳市丽华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一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法定代理人阳怀生,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衡南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阳某之父亲。委托代理人伍峥荣,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文财,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阳美容,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耒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恒,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耒阳市。委托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丽华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一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贵,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耒阳市人,高中文化,该公司董事长,住耒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耒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阳某、阳文财因与被上诉人陈凯、曾恒、耒阳市丽华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出租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耒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萍菲、阳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峥荣、阳文财及其委托代理人阳美容,被上诉人陈凯的委托代理人李平、曾恒的委托代理人刘仁儒、丽华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晓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公安机关对本案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原判未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予以处理,也未追加有可能是实际驾驶人的周春平参加诉讼,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人阳文财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79元,退还给阳文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24元,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斌审 判 员  王若中代理审判员  李 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志林校对责任人:王若中 打印责任人:单志林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