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某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68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36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渠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16年1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区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粤T×××××轻型厢式货车至中山市×××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后于同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阜城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扣押笔录及清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案件移交清单、执勤经过、缴获的假���驶证、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微信红包转账记录、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渠县公安局×××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斯霞李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