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纪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114号原告:纪某,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姜某,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