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毕瑞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毕瑞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864号原告张秀琴,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21965********),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隆昌镇东沟村上东沟。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巴林左旗隆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瑞江,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66********),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村一组104号。委托代理人毕云南,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31988********),汉族,学生,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三座山村一组104号。原告张秀琴诉被告毕瑞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君、被告毕瑞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毕云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琴诉称,被告曾经雇佣原告的丈夫宋奎彬干活,尾欠劳动报酬12354元,被告于2011年7月6日给宋奎彬出具欠据一枚,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所欠劳动报酬。于2011年年末,宋奎彬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原告向被告索要所欠劳动报酬,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毕瑞江给付原告所欠款12354元及逾期利息333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毕瑞江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之前已经还了7000元,不是原告起诉的12354元,而且不存在利息一说。经审理查明,被告毕瑞江于2011年7月6日承揽工程过程中欠原告张秀琴的丈夫宋奎彬工资款12354元,为宋奎彬出具了一枚欠据。宋奎彬于2015年1月22日死亡,因此作为宋奎彬之妻原告张秀琴对被告毕瑞江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秀琴提供的欠据、死亡注销证明、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毕瑞江为宋奎彬出具了一枚欠据能够证明其欠宋奎彬工资款的事实,应该偿还。因宋奎彬死亡,原告张秀琴作为宋奎彬的妻子有权对被告毕瑞江提起诉讼,且被告毕瑞江对原告张秀琴的诉讼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张秀琴要求被告毕瑞江偿还此笔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张秀琴要求被告毕瑞江偿还此笔欠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此欠款为劳动报酬滋生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保护。对被告毕瑞江称已经偿还了7000元,因其无宋奎彬为其出具收据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瑞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秀琴人民币12354元。二、驳回原告张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毕瑞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友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