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苏振杰与韩建敏、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杰,韩建敏,张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344号原告苏振杰,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无职业。被告韩建敏,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张海军,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原告苏振杰诉被告韩建敏、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苏振杰负担。审 判 长 韩玲玲代理审判员 张明艳人民陪审员 高宝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