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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苏振杰与韩建敏、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杰,韩建敏,张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344号原告苏振杰,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无职业。被告韩建敏,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张海军,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无职业。原告苏振杰诉被告韩建敏、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苏振杰负担。审 判 长  韩玲玲代理审判员  张明艳人民陪审员  高宝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