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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仵红臣、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仵红臣,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海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3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仵红臣,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被执行人李海仲,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申请人仵红臣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海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威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海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海仲履行其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海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凤楼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