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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莉与谢宁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谢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财保58号之一申请人:���莉,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谢宁宁,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因王莉的申请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皖0621财保58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谢宁宁所有的皖F号宝马X5轿车一辆;查封王莉与王晓东共同共有的位于相山区淮房字第号房产。现因皖F号车辆不在谢宁宁名下无法执行保全,王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应撤销上述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皖0621财保58号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