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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座***室。机构代码:767792744。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机构代码:720793619。法定代表人:高启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9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我方将涉案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涉案工程于2007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我方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不履行交付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等合同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交付给我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于2006年9月6日签订了青啤广场A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后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交付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公司以原告尚欠其工程款未向原告交付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5日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多次催要,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未将施工图纸交付鉴定机构,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委托。因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施工图纸,缺少主要证据,无法确定工程价款,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交付原告,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证据完备后,可另行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菏泽瑞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尘军梅审 判 员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