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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磊磊与翟庆彬、唐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翟庆彬,唐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140号原告王磊磊。委托代理人宋建更,石家庄市晋州建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翟庆彬。被告唐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磊诉被告翟庆彬、唐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磊磊负担。审判长  李志永审判员  张建新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