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桑茂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熊河镇熊白公路。法定代表人雷大荣。被执行人雷大荣,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荣森木业有限公司、雷大荣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88576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