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永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63号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妍职务经理被告赵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