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雷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忠,雷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雷丽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忠与被申请执行人雷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保全雷丽华在乌海市园林局的债权922914元,已付30万元,但由于政府未给园林局拨款,园林局暂时不能支付余款,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