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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邱永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岳,罗理通,罗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永岳,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理通,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宗玉,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永岳与被执行人罗理通、罗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