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字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民初字32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婚姻缔结过程及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二、原、被告均未曾起诉离婚。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无。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日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八一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