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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夏兆威、胡礼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夏兆威,胡礼洪,周运海,周小芹,周丽飞,顾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负责人蔡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兆威,居民。被执行人胡礼洪,居民。被执行人周运海,居民。被执行人周小芹,居民。被执行人周丽飞,居民。被执行人顾小丽,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被告夏兆威、胡礼洪、周运海、周小芹、周丽飞、顾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夏兆威、胡礼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43.77元及利息、罚息(算至2014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为13732.74元,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约定年利率23.49%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夏兆威、胡礼洪负担。被告周运海、周小芹、周丽飞、顾小丽负被告夏兆威、胡礼洪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周运海、周小芹、周丽飞、顾小丽、夏兆威、胡礼洪未履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新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