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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隋玉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隋玉华,女,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夫郑建禄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价值较大,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及其夫郑建禄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现被执行人年岁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故不易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性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17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