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郝成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郝成杰,陈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成杰,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和丽舍3号604室。被执行人陈喜芝,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和丽舍3号604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执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