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学亭与高书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亭,高书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25-1号原告李学亭,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辛寨镇。被告高书海,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亭与被告高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书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书海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芝审 判 员 祁 凯人民陪审员 任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