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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英惠诉王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惠,王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631号原告:孙英惠,男,1958年11月14日生。被告:王峰义,男,1972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惠诉被告王峰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原告孙英惠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孙英惠负担。审判员  焦洛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