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振生与洪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生,洪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振生,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福根,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洪福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福根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振生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但被执行人洪福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3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洪福根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洪福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2016年3月7日,双方自行达成分期分批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洪福根履行第一期还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执行人黄振生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长城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