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田承胜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承盛,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4民初831号原告田承盛,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刘刚,男,生于197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田承盛诉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益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承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承盛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刘刚向原告田承盛借款256000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也没有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56000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元整)及利息(256000元以2014年4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田承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2014年2月16日欠条原件1张、2014年4月20日借条原件1张;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汇款凭证2张。被告刘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因被告刘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原告田承盛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转款200000元,于2012年7月31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再次转款50000元,两笔转账共计250000元。后于2014年2月16日,被告刘刚向原告田承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刘刚欠田承盛人民币现金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理(250000.00元),两个月之内付清。欠款人:刘刚,2014年2月16日”。后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田承盛处人民币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借款人:刘刚,2014年4月23日”。被告刘刚至今未向原告田承盛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债务应该及时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原告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16日出具的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个月,故主张该笔款项即2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4月20日被告刘刚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该笔借款即6000元为本金,应当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承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承盛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7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承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