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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与段玉来、柯海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段玉来,柯海峰,段晶,段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异20号异议申请人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九桥村。法定代表人万经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段玉来。被申请人柯海峰。被申请人段晶。被申请人段红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玉来、柯海峰、段晶、段红娟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家畈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家畈矿业公司发出(2016)鄂0281执35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述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损失331468.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51.50元,申请执行费4872.03元。2016年3月28日,申请人刘家畈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依法撤销(2016)鄂0281执353号执行通知书,并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家畈矿业公司异议认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双方协议条款的内容是,申请人支付标的款的方式为向承建本案还建房屋的施工单位分期支付工程款,支付的数额为施工单位应当收���的到期工程价款。目前,施工单位尚未开始施工,无法确定应付到期工程款的数额,更无支付到期工程款的情形,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标的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申请人暂无支付案件标的款的义务,本案不存在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事实。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缺乏执行依据。本院认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条款中第三项为:刘家畈矿业公司赔偿段玉来等人财产损失331468.64元,段玉来等人同意由刘家畈矿业公司与承建其还建房屋的施工单位签订付款协议,分期付给施工单位;第五项为:若刘家畈矿业公司未按协议第三项约定向承建段玉来等人还建房屋的施工单位支付标的款,则段玉来等可在刘家畈矿业公司违约之日��第十日开始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涉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刘家畈矿业公司并未出现拒不付款给建设段玉来还建房屋施工单位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协议第五项确定违约的情形,故刘家畈矿业公司按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赔偿款331468.64元的条件并未成就,其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财产损失331468.6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妥当,该执行通知应予撤销。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鄂0281执353号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