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永云与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云,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云,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华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珙泉镇三官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平,经理。被执行人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观斗苗族乡幸福村四社。法定代表人:李宗平,经理。被执行人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洛亥镇群益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李宗平,经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立民初调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珙县富有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立民初调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