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12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辽1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67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公证处(2013)西证经字第10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X与其妻子顾淑艳在XX县XX街XX委XXXXXX栋XXX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X妻子顾淑艳名下的位于XX县XX街XX委XXXXXX栋XXX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XXX**)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田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