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春诉被告郭同堂、刘红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春,郭同堂,刘红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90号原告王洪春,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延松,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同堂,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红霞,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春诉被告郭同堂、刘红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春撤回对被告郭同堂、刘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洪春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婷 百度搜索“”